首页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培训首页培训要闻课程体系培训现场行业资讯学习资源在线视听名师风采BBS论坛  
 
 
  企业战略与领导力 基础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团队管理
  销售与营销管理 财务管理
  生产与运作管理 客户管理
  职业发展与个人素质 行政管理
 
 
 
 
  石岚女士:
大势管理顾问公司首席培训师,资深咨询顾问,四川大学MBA工作站职业导师.四川省管理科学工作学会理事。
 
 
石 岚 安 波 李福海 李明德
苏先兵 吴永红 马渝根 冯学成
鞠远华 徐玖平 李光金 毛道维
高贤锋 李能发 张锡民 叶延红
薜维舟 严世华 陈惠湘 揭筱纹
李 蔚 彭邦本 黄德昌 王金顺
毛道维 左仁淑 陈维政  
 
大势公司为企业培训活动的精彩照片
 
企业内训简介  
   成都大势管理顾问公司针对不同企业提供一整套内部培训计划。选择内训课程的
企业可以享受我们的上门培训服务,我们的专家和教授将进驻到企业中,根据企业的
需要,真正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安排授课,以起到更好的培训效果。

HR如何规避试用期劳动争议

企业管理项目培训网
 历经了2010年的“十三连跳”、“罢工事件”等,企业HR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员工关系管理风险正日益成为企业管理中的最大风险之一。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请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张驰,根据2010年热点劳动争议,为建筑行业的HR们指出企业易忽视的试用期劳动争议隐患,降低企业法律成本。

    要做好试用期员工考核纪录

    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张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要避免采取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应该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张律师在现场提醒HR,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千万别忘记这两点: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2、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建议用人单位要做好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记录,不能随便一句话“试用期不合格,走人了事”。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考查期限。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是任意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其他责任。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律师表示,在以后的沙龙活动上,还会跟HR一起探讨加班管理与加班工资、竞业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经济补偿的支付、社会保险的追偿和“三期”女工等劳动争议的规避和应对方法。

版权所有:成都大势管理顾问公司 本网站属信息共享网站 联系人:杨老师 许老师
电话:028-85223358 EMAIL:dashi163@163.com QQ:952108188
公司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12号学府花园书香榭13楼B座
网址:http://www.cdpeixun.com未经许可,对于本站上的任何内容.
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服务器上做镜像. 蜀ICP备05022141号